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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連續竊盜被抓了,請幫忙協助謝謝...

  • 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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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6 15:11 最後編輯日期:102-01-0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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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本身沒有前科,只有在今年1月1號因為網路恐嚇妨害自由被抓放回,目前尚未審理定罪
    但我之前因個人因素有連續偷竊行為(有精神上的強迫症疾病,有就醫紀錄但無證明)
    之前沒被抓過..所以在昨天被抓到,被函送之後,現在在家中等候通知(警方未以慣犯移送)
    共有13名被害人..在這幾名被害人間一共偷竊了21次..真的很抱歉
    金額都不大,全部加起來大概一萬多元
    這已經不是初犯論了嗎?
    那能否請問一下,現在不是一罪一罰嗎?那我現在一共會被定幾次竊盜罪論?
    我犯後態度良好,都有向警方承認配合,都有展現出悔意
    如果被判刑..那我大概會被判多久,是否能夠有爭取緩刑機會?

    現在好像在等檢察官通知,大概要等多久,我到場需要準備甚麼?

    PS:偷竊之物品沒用作任何營利販賣用途,純粹自己收藏用

    我現在真的很急很擔心~

    謝謝您給予指導,真的非常感謝您~

  • 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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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6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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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蔡律通 的發言內容:

    與被害人和解

    謝謝您的答覆,那如果被害人不願意和解,那我大概會被判多久,會處以幾次竊盜罪,目前只有一位和解,其他好像都不願意....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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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03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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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倘您有意願和解,可以在地檢署開庭時具狀向檢察官陳明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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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倘您有意願和解,可以在地檢署開庭時具狀向檢察官陳明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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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倘您有意願和解,可以在地檢署開庭時具狀向檢察官陳明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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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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