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再請問您:
- 林岡輝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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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09 01:11 最後編輯日期:102-01-09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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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案件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是您打的或您授意他人或您與他人共謀來打,法院才能判台端有罪。
2. 被害人及他朋友既然一開始已經作證無法正確指認,之後又指認是你們打的,證詞前後矛盾,則可信性較低。
3.你們的朋友也可作證,到底誰有動手?誰沒動手?其實案件一發生時,大家也都搞不清楚狀況,朋友也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有時會不會做出不利的證詞,也很難講。
4.事件的發生,常常會有動機及原因,既然你們已經有去警局製作筆錄,應該會有一定的說明,台端可以從動機上面去剖析被害人的傷是否與你們有關。此外,錄影帶雖然沒有清楚拍到誰動手,但是撞球間裡面店員的證詞,或者監視錄影器,或許有拍到起衝突的前因,由該發生的原因也可著手去釐清到底被害人的傷是否與你們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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