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財產管理及子女奉養義務
- 小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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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0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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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家中唯一女兒,有二位哥哥,二位弟弟,父親目前62歲肢體重度殘障,生活無法自理,他是由身體不佳的母親照顧,沒有與子女共同居住~
父母親目前約有二百萬存款,及一塊農地,雙親靠僅存的積蓄節約過日,沒有任何子女固定提供生活費用,
大哥從沒有回家探望老人家,二哥好逸惡勞,不斷偷領用母親的存款,兩位弟弟因為怕二哥再偷領母親的存款,所以將母親的存款分別存入自己帳戶,口頭說未來會支付父母親生活費,但後來都挪為私用,沒有支付父母親生活費用及醫療費用,原本我認為我是嫁出去的女兒不應管娘家的事,但目前沒有一個兄弟是可以信賴及願盡奉養父母義務~
我擔心未來兩老的照顧問題,想幫忙看住兩老的財產,未來要請看護照顧的費用,不知要如何約定四位兄弟若不照顧父母親時,要放棄繼承遺產或減少財產分配的協議書或切結書,怕口說無憑,最好能有法律的背書,請教我要如何撰文?然後我給他們簽名用印~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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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15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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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雖然您想要約定四位兄弟不照顧父母親時,就要放棄繼承遺產或減少財產分配,但是因為繼承權要繼承開始時才可拋棄,不可預立,所以即使約定了,他們到時候反悔,也是沒有用的。只有建議由您父母親直接訂立遺囑,就子女的遺產為安排,並告知兄弟們如果不扶養父母的話,視為對父母有重大侮辱或虐待,而將來不得繼承時,應該會比較有效果。另外訂立遺囑必須按照法定格式才會生效,父母親可以自行書寫遺囑,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父親因肢體重度殘障而無法自書遺囑,父親可以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父親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父親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簽名,父親則按指印代替簽名。
(參照民法第1187、1189、1190、1194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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