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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 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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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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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各位大大!!~
    我是一個三個孩子的母親.有2個小孩因講不聽.所以我修理他們.
    孩子的臉部.屁股瘀青..所以在上個月26號被家暴中心安置..
    5月30要我和我前夫去說明.因家暴中心說帶孩子去驗傷可是醫生說
    身上的瘀青應該是男生的力道...可是我前夫頂多用手打孩子的屁股..
    最多也打4~5下..並沒拿任何東西打孩子..關於這點也告知家暴中心..
    可是家暴中心還是很質疑.說要請司法調查...我已坦承這一切.也告訴他我知道我做錯了.不應該這樣教導孩子.目前孩子還在安置.想請問各位大大....我會被罰多重??~要做坐牢嗎??聽說還有刑事民事..還有另一個孩子身上沒受傷..我也沒打他..那家暴中心可以把他帶走嗎??
    拜託各位大大..我真的知道我做錯ㄌ!~我的出發點也只是想為孩子好..
    我不是累犯..我想改過..機會有這麼難嗎??..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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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1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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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打孩子導致臉部屁股瘀青的行為,會成立普通傷害罪,刑度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由於普通傷害罪並非重罪。如果您是初犯並且表示深具悔意不再犯的話,仍然有可能緩起訴或是緩刑,並不一定會坐牢。

    (2) 家暴中心安置未成年孩童的理由並不僅以實際受到傷害為限,如果未成年孩童並未受到適當之養育或照顧,還是有可能一併與受傷害的孩童安置。不過一般而言,還是會參酌孩童的意見,如果小孩子還願意跟你回家,法院裁定交付予您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不過如果孩子的意願表示不願意回家的話,法院暫時間還是會依法找安置家庭安置的。

    (參照刑法第277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3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