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追溯期限
- 蘇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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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2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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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個問題也許很常見,但因為實在搞不清楚,還請各位律師見諒
大概上網查了一下,是有看到說追溯期為15年的答案
但有個問題是,是從欠下債務那時起開始算15年?
還是債權人開始追討這筆債務時開始算?
我媽媽年輕時幫自己姐姐(也就是阿姨)的前男友作保,約17年前,阿姨並宣稱有事她負責。
事後債權人(教會,非銀行!)有跟那前男友討過債,但民國99年後那人就不還了,教會轉而來向我媽討這筆債,而我阿姨卻不想幫她前男友還債,寧願讓我媽去扛這筆債務,阿姨和姨丈甚至擺爛打算拖過自以為是20年的追溯期。我查過說15年內債權人有追討行為即不超過追訴期,所以以上情形符合。現在我只想要問清楚,是否並沒有姨丈他們所說的所謂20年追訴期這種東西。姨丈都跑來我家準備打我媽了,我只想要尋求法律的保護....和能拿去給他們看的事實,希望各位律師能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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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22 17:09 最後編輯日期:102-01-2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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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消滅時效期間最長為15年,不過民法也訂有其他短期時效之規定包括5年的短期時效和2年的短期時效,另外消滅時效因起訴或強制執行等事由而中斷,中斷事由發生時自該事由終結時起重行起算,如果對方有對你的母親起訴或取得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並且不斷強制執行(包括直接向法院換發債權憑證),則該債權即不會罹於消滅時效,從而自然無法提出時效抗辯拒為給付。不過詳細的情形還是看具體個案而論,不排除對方程序會有未完備之可能。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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