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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探視權及財產糾紛

  • 阿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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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2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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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過這段時間的努力我終究沒有辦法挽回我的婚姻,在法院的調解庭上簽字離婚了,但是我前妻得到離婚的證明後開始出現了後續問題

    1.當初在調解庭時調解委員說有關於小孩探視權法律上有明確時間的規定,所以當時在簽字時沒有提到小孩子的探視時間,而現在我前妻以當時沒有提出規定時間所以她可以隨時探視,但我不想讓她來打擾我的生活所以請問我該如何去約定這個時間?

    2.在財產上說依法律規定夫妻離婚財產部份是一人一半(房子及車子和戶頭內的錢如有我沒注意到也是共同財產的部份也請指正一下讓我了解),而現況我前妻不肯與我協調並且申請在她的戶所在地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要來調解(因她的父親在地方上頗有勢力在鄉公所內認識的人很多)而我去查申請調解聲請人需至他造的戶所在地的鄉 公所申請而非自己的戶所在地的鄉公所所以她申請調解會我沒去,而現在她就故意要和我拖下去(目前房貸及水電都是我在繳)我是希望能趕快將事情處理好不想再有任何的牽扯所以想請教我該如何去處理較為適當?

    3.因房子是夫妻共有但是離婚後我已搬出去,而社區的管理公司向我催管理費(她沒去繳)本人想請教如夫妻共有房子在其中一方已沒有居住在那時,可否要求另一方也不可居住,這部份要如何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以上請各位律師幫幫小弟....不勝感激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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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2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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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們當初簽調解協議時沒有連同財產部分一併處理乾淨,造成後續執行上的問題,

    建議再行調解,把之前漏掉的部分再做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