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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令有些名詞不懂

  • 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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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23 21:56 最後編輯日期:102-01-23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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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法令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則規定,參加人於前條第1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 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 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當中
    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 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不解的地方在於,如果我在鴻森事業公司所獲得的獎金要一併追回嗎??
    但當初入會合約並沒有提到要追討獎金的部分
    如果公司要我繳回獎金 我站得住腳嗎?
    麻煩律師解答一下 謝謝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