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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3-01 | 最近登入:102-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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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令規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則規定,參加人於前條第1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 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 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當中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 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不解的地方在於,如果我在鴻森事業公司所獲得的獎金要一併追回嗎??但當初入會合約並沒有提到要追討獎金的部分如果公司要我繳回獎金 我站得住腳嗎?麻煩律師解答一下 謝謝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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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