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不履行本契約時聽由甲方解除契約乙方應即加倍返還其所受領之定金及價金作為違約賠償金不得異議。請問不履行本「契約」的契約是指什麼?只要單單有一條沒有履行就算違約嗎?還是要全部都不履行才構成?又應即「加倍」返還的加倍是指加一倍嗎?譬如訂金一百,加倍成二百,還是有其它的解釋呢?
1.如果是買賣契約 履行契約應該是指主給付義務而言 就是交付買賣標的物或是給付價金 2.加倍返還定金 一般都是返還定金兩倍
是指該份契約裡最重要的給付,如果是買賣房屋那就是房屋不過戶或不給購屋款
可是照二位律師的解釋,豈不是除最重要的給付外,都可以不履行?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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