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強制執行疑問
- 阿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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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27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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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調解庭時簽下的調解記錄離婚後離婚後小孩的監護權男女雙方各監護1個,而本人在1月23日帶回小孩後,晚間女方先以電話騷擾再至本人家中將小孩給強制帶回(中間小孩有表示不願與父親同住)雖有報警處理但警察也是勸和而已,小孩年紀10歲心智已能判斷是非,但因從小都是女方在帶所以比較親近女方,所以想請問
1.如申請監護權的強制執行那法官在詢問小孩子的意願後(要跟女方同住)會不會將監護權判給女方,如果判給女方的話那男方是否要給撫養費?
2.男方堅持要將小孩給帶回的話那麼要如何向法官請求?
3.如不去申請強制執行任由小孩給女方帶的話而又不給撫養費會不會造成什麼問題?
以上
請各位幫忙解惑
謝謝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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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28 10:54 最後編輯日期:102-01-2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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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執行程序必須要以法院判決監護權歸誰所有為前提,協議監護的情形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2.如果您要聲請改定監護,您必須請律師撰狀向法院聲請,法官會詢問小孩意願及雙方社會經濟地位為裁決,可能會將監護權判給女方,此時,您仍需要對小孩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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