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準備要結婚,和男友討論後簽訂了婚前協議書。協議書裡雙方有親筆簽上姓名、身分證字號、簽訂日期。請問:1. 是否需蓋章、蓋手印? 2. 簽訂時,旁邊是否需要有律師 or 公證人見證? 3. 協議書上是否需要有律師 or 公證人簽名、蓋章? 4. 若要讓協議書有法律效益,協議書簽訂後,需要送到法院嗎? 5. 隸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土城),送到法院的哪個單位? 是直接交給為民服務中心(?合受理)? 還是登記處? 還是公證民執非訟辦公室(公證處、民事執行處、非訟中心)?
1.協議只要雙方講好 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 應該都有效力 2.如果擔心內容有問題 可以請律師幫忙看過 3.如果擔心將來沒有人作證 可以找律師或公證人見證
雙方簽字即有效力,
不過如果內容有違反法律的部分,到時可能被宣告無效,請律師是為了確保內容一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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