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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當人頭戶想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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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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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最近在奇急急上刊登 我要找工作

    但是卻因一位自稱雅虎拍賣的賣家  說在找安心認證的賣家

    只要我提供銀行帳戶 提款卡 身分證影本

     他每個月就會給我6000  但這個月她說是剛開始 所以他先付我2000這樣 

    但在1月29號時銀行打來說 我帳戶以變成警示戶

    我已經去警局備案 但警方說我現在是嫌疑人 他要等檢舉人的報案紀錄出來

    再通知我去做筆錄 要我提出相關資料

    但我在想 我有收到2000元會怎樣嗎

    我真的很害怕 想請律師幫幫我 但我沒甚麼錢 我才20 我真的知道錯惹

    另外我有他給我的身分證影本 以及合約書  這些我該拿給警方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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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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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行為在實務上會被認定幫助詐欺犯,且被認定有罪的機會很高,所以要盡量向檢察官求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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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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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
    若您到時開庭,可以將您所列的資料一併提供給檢察官,並說明當時的情形,若可以與被害人和解就量和解,以爭取緩起訴的機會,您應該不會受到太大的懲罰,並不需要為此自殺,?對不值得.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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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1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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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 第一次找工作嗎?以前有打工嗎?才二十歲,是有機會拼不起訴。

    您可以去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是否符合救助資格。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證明您是誠心發問,我才會抽空回覆,謝謝。

  • 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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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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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第一次找工作嗎?以前有打工嗎?才二十歲,是有機會拼不起訴。

    您可以去當地法律扶 

    如果法扶申請沒通過 是不是不能拼不起訴

    不起訴機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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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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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若您到時開庭,可以將您所列的資料一併提供給檢察官,並說明當時的情 ... 

    那如果想要和解 要跟誰說

    我沒被害人電話??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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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10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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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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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10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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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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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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