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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交接的問題

  • 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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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3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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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們好~想請問一下

    我進公司到離職不到三個月~而我在離職前的一個月就以口頭和書面提出離職~

    到了離職日當天~公司沒有派人來辦理盤點交接~並且打電話告訴我~他們訂的盤點交接是在我離職的三天後~要求我工作到那個時候

    但是我婉拒了公司的要求~公司就說合約上寫離職是要在一個月半前離出~我這樣違法視同曠職~要去告我並且不給我薪水~

    但是我還是在離職日當天做完後離開

    請問我這樣做有違法嗎?沒有做完交接會不會怎麼樣呢?

    麻煩各位了~謝謝

  • 蔡律師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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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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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 當時契約書上有寫要做幾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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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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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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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寫要做幾年~只有寫我這幾個月都是試用期而已~

  • 蔡律師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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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3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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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YY 的發言內容:

    沒有寫要做幾年~只有寫我這幾個月都是試用期而已~

    不定期契約,照勞基法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您的契約不到三月,不需預告終止。

    公司合約是定型化契約,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該約款無效。

    曠職不是公司說的算。公司必須給付您離職前的薪水

     是否有辦理交接,必須看您有無明確告知公司要在離職最後一日辦理交接而定,若有,則是公司受領遲延,是公司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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