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離職交接的問題
- 蔡律師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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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2-03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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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YY 的發言內容:
沒有寫要做幾年~只有寫我這幾個月都是試用期而已~
不定期契約,照勞基法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您的契約不到三月,不需預告終止。
是否有辦理交接,必須看您有無明確告知公司要在離職最後一日辦理交接而定,若有,則是公司受領遲延,是公司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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