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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不用登報嗎?

  • 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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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5 14:12 
  • 文章人氣: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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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爸爸在101年12月29日過世,名下只有卡債電話欠費,

    因為爸爸那邊的親人都沒聯絡了,所以我就去法院買限定繼承聲請狀辦理,

    寫了系統表,補印鑑、財產清冊…等,財產債務方面都寫不清楚。

    聲請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搞不太懂)

    近期收到台南地院寄來的【家事裁定】,

    內容大概就打聲請人因…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等。

    內容都沒提到要幾日內登報寄回法院,打電話詢問承辦股,是說沒打就不用登報,

    如果債權人找上門,直接給他們看裁定就好了,後面就等公示催告時間到什麼的。

    請問怎麼我和網路上查到的別人辦理限定繼承流程有所不同,

    一、別人收到的都是民事裁定,為什麼我收到的是家事裁定

    二、他們收到的裁定都有說幾日內要登報並寄一份給法院,我收到的連登報字眼都沒有?

    三、知識家問,有人說不管有沒有都要登報,才算完成公示催告…。

    搞的有點頭昏了…,我有寄email詢問板橋地院,今天收到回信如下,

    提到裁定內容應有如後所示之諭知(即登報),難道南部和北部做法都不一樣嗎?

    我該相信那一種QQ

    民法第1157條第1項 規定,繼承人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 債權時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  台端因辦理所謂「限定繼承」事件(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接獲法院裁定裁定內容應有如後所示之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如仍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承辦股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本院訴訟輔導科聯絡方式:(02)2261-6714轉1001或1002。】另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係規定於 民國101年6月1日 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4編-家事非訟程序第7章-繼承事件中,所以  台端收到的為家事裁定而非民事裁定


    麻煩律師幫忙解答一下…(很怕繼承債務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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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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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以前沒有家事法,也沒有家事法庭。所以當初是向民事法庭陳報限定繼承,但自家事法施行後,限定繼承案件改由家事法庭管轄。

    你的案件還是要登報的,登報可以找那種登報只要幾十元的全國性報紙,然後再將報紙刊出的資料回報給法院即可。

    歡迎瀏覽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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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祐豪律師 (張祐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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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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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54號
  • 律師說的很對!

    建議你不用問太多人
    這樣你反而沒有辦法消化太多資訊
    律師就是最正確的作法

  • 張律師 電話0958286008 歡迎來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