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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5-02 | 最近登入:10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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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101年12月29日過世,名下只有卡債和電話欠費, 因為爸爸那邊的親人都沒聯絡了,所以我就去法院買限定繼承聲請狀辦理, 寫了系統表,補印鑑、財產清冊…等,財產和債務方面都寫不清楚。 (聲請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搞不太懂) 近期收到台南地院寄來的【家事裁定】, 內容大概就打聲請人因…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等。 內容都沒提到要幾日內登報寄回法院,打電話詢問承辦股,是說沒打就不用登報, 如果債權人找上門,直接給他們看裁定就好了,後面就等公示催告時間到什麼的。 請問怎麼我和網路上查到的別人辦理限定繼承流程有所不同, 一、別人收到的都是民事裁定,為什麼我收到的是家事裁定? 二、他們收到的裁定都有說幾日內要登報並寄一份給法院,我收到的連登報字眼都沒有? 三、知識家問,有人說不管有沒有都要登報,才算完成公示催告…。 搞的有點頭昏了…,我有寄email詢問板橋地院,今天收到回信如下, 提到裁定內容應有如後所示之諭知(即登報),難道南部和北部做法都不一樣嗎? 我該相信那一種QQ 按民法第1157條第1項 規定,繼承人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 債權時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  台端因辦理所謂「限定繼承」事件(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接獲法院裁定,裁定內容應有如後所示之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如仍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承辦股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本院訴訟輔導科聯絡方式:(02)2261-6714轉1001或1002。】另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係規定於 民國101年6月1日 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4編-家事非訟程序第7章-繼承事件中,所以  台端收到的為家事裁定而非民事裁定。 麻煩律師幫忙解答一下…(很怕繼承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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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