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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離職員工討回少扣繳之金額是否合理且是否有追溯期限?

  •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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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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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上一個公司在職時以員購方式購買公司產品,獲得優惠

    並分期於每月薪水扣款,薪資單上皆會註明扣款項目,申

    離職後,公司將剩於款項一併從最後一次薪水中扣除,

    當時並未計算總扣除額是否為員購商品總額,離開公司後

    約兩年,接到該公司簡訊,告知扣款錯誤,需再繳回一期

    的金額,但以前的薪資單都已丟了,無法計算總扣除金額

    ,光看存摺也沒辦法精準算出,要求公司給予以往的薪資

    明細,該人事只給了"自行製作"的表格,上面寫著月份及

    扣款金額,並不是薪資單的資料。

    請問,
    公司這樣討回因人事疏失未扣款的金額是否合理??
    又,
    討回是否有有效的追溯期限??

    (從訂購第一次扣款至今已達33個月,離職至今為23個月)
    若不去理會是否會造成法律上的責任??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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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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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員工確實有積欠公司債務,且公司扣款時少扣了一部分,公司在發現後仍可以向員工進行催討。關於請求返還的期限問題,一般債權請求權的期限是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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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祐豪律師 (張祐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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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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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54號
  • 一、
    商品的貨款,請求權時效是二年(民法第127條第8款)

    所以,就算查清楚要扣,有些已經過了二年的貨款,你可以拒絕給付

    二、
    一開始,如果就是約定要扣那個數額

    以後,老闆就不能主張扣的不夠,還要追加

    還有問題,歡迎來問

  • 張律師 電話0958286008 歡迎來電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