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個公司在職時以員購方式購買公司產品,獲得優惠
並分期於每月薪水扣款,薪資單上皆會註明扣款項目,申
請離職後,公司將剩於款項一併從最後一次薪水中扣除,
當時並未計算總扣除額是否為員購商品總額,離開公司後
約兩年,接到該公司簡訊,告知扣款錯誤,需再繳回一期
的金額,但以前的薪資單都已丟了,無法計算總扣除金額
,光看存摺也沒辦法精準算出,要求公司給予以往的薪資
明細,該人事只給了"自行製作"的表格,上面寫著月份及
扣款金額,並不是薪資單的資料。
請問,
公司這樣討回因人事疏失未扣款的金額是否合理??
又,
討回是否有有效的追溯期限??
(從訂購第一次扣款至今已達33個月,離職至今為23個月)
若不去理會是否會造成法律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