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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熱水管漏水,導致我們裝潢嚴重損壞,如何求償?

  • L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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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8 08:59 最後編輯日期:102-02-0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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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事發生在12月初,剛開始是家中後陽台發現滴水,然後我們就去詢問管理員大樓有無配合的水電廠商,管理員有給我們廠商電話,於是打電話給水電詢問並約他來家中查看,但水電因事務繁忙所以無法立即到家中查看測試,但聽了我們的敘述水電初步判斷是樓上熱水管漏水造成的,叫我們請樓上住戶配合我們做測試,但我們一直遇不到樓上的住戶,所以請管理員幫我們代為轉達,但管理員跟我們說樓上住戶說:不是我們說的算,請專業人員來鑑定。管理員跟我們說後,隔天我們也積極與水電約時間到家中查看,但在過程當中漏水地方已經從後陽台漏到家中冰箱上方櫃子,水電來看樓上住戶並同意去她家中查看,水電先到我們家先查看,然後水電也請我們一起協同到樓上住戶查看,水電為了做測試所以一進就先把樓上住戶熱水管線關掉,但關掉同時水電也有跟樓上住戶女兒說明原委,請他們配合我們一天關掉熱水管,不然測試不出來,她女兒卻說那洗澡怎們辦?水電就回她樓下一直漏水請他們(樓上)配合做測試,請他們一天用瓦斯爐燒熱水洗澡。水電又回到我們家中把漏水地方水珠擦掉觀察漏水情形,結果是他們關掉熱水管就不會漏水了,水電這時判斷確定是樓上熱水管漏水造成的,樓上住戶就打來罵我們說,我們不尊重她把他熱水關開關關掉,說要她配合一天是不可能的,對我們大小聲卻都不聽我們解釋就掛我們電話,我們也找大樓主委幫忙解決協調,協調結果就是主委請我們各讓一步,請樓上要用熱水就開熱水管,不用就關,樓上說要請大樓出面處理這件事,但他們也都沒有照協調所說的執行,水都一直漏不停,就一直越漏越嚴重,已經損害到家中裝潢的三分之一,晚上睡覺都要一直不斷起來倒水,早上上班到一半又要回家倒水,這件事一直很困擾我們,晚上一直漏水時我們如果聽到樓上有腳步聲我們就會請管理員打電話上去跟樓上提醒請他們沒使用就把熱水管關掉,樓上住戶卻跟管理員說你在打上來試試看,之後請管理員幫忙連絡樓上住戶管理員都怕被樓上住戶罵。

    這件事直到我們受不了,1月中寄出存證信函,隔沒幾天他請人來修熱水管,但都不有通知我們,我們是從大樓公告得知消息的。我想問我們的裝潢損害費用怎麼跟他要。我們有申請協調一次了,但都沒結果,樓上說我們裝潢費用自己解決,不可能幫我們出半毛錢。

    這件事樓上一直推託熱水管破裂不是他們造成的,過程當中都是我們先去連絡水電跟主委還有建設公司,他們一直推託造成我們漏水地方一直擴散,然後之後又說我們怎麼不早點講,原本想說如果裝潢損壞一點點我們自己就自己摸摸鼻子,但樓上一直拖時間造成我們損害擴大,這樣我們怎麼解決比較好呢??

    p.s事發過程我們有拍照,但最初期只有後陽台我們沒有拍到,事發過程日期我們也都有做記錄並錄影存證。樓上腳步聲一天比一天大聲,尤其是在大半夜時,不知是故意還是怎麼樣,我們一直不堪其擾,我們要怎麼準備資料比較好呢??

    我們是否可以要精神補償呢???(漏水的一個多月我們每天都要半夜起床好幾次倒水,造成我們生活作息不正常,白天上班每幾小時都要回家倒水)

     

  • 林如君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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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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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6 │ 律師證號:97台檢證字第7975號
  • 1.裝潢損失部分,若可舉證是樓上熱水管破裂造成,可請求回復原狀的損害賠償

    2.若能舉證噪音情節重大,就此較有請求精神慰撫金之可能,漏水所造成的損失與侵害人格法益較無關聯。

  • 歡迎來電預約法律諮詢0952755459,來電時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謝謝。可於FB搜尋林如君律師,或google上誠律師事務所網頁。
  • L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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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0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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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如果跟樓上住戶要到他們修水管的照片還有他們維修熱水管的的公告是否可以當作舉證是他們熱水管壞掉所造成的呢??還是必須要有什麼資料來做為舉證??

    所以他們一直不關熱水關開關造成我們生活作息不正常,是不能要求精神賠償的嗎??

    可以麻煩林律師幫我做更詳細的解答?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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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0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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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漏水究係專有部分?抑或公有部分?抑或約定專有部分?漏水,以釐清應由管委會負責?抑或專用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倘係可歸責於管委會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漏水而侵害他人權利,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惟須舉證損害與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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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漏水究係專有部分?抑或公有部分?抑或約定專有部分?漏水,以釐清應由管委會負責?抑或專用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倘係可歸責於管委會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漏水而侵害他人權利,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惟須舉證損害與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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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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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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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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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漏水究係專有部分?抑或公有部分?抑或約定專有部分?漏水,以釐清應由管委會負責?抑或專用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倘係可歸責於管委會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漏水而侵害他人權利,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惟須舉證損害與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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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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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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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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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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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漏水究係專有部分?抑或公有部分?抑或約定專有部分?漏水,以釐清應由管委會負責?抑或專用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倘係可歸責於管委會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漏水而侵害他人權利,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惟須舉證損害與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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