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原本在某賣場設櫃,原本合約簽5樓(採抽成方式),後來賣場說願意2樓讓我們也設櫃(因為他們有空位找不到廠商) ,有抽成但沒有簽訂合約,現在賣場轉賣給別的公司,新的公司改租金式,不是以前的抽成方式,需要我們付更多的租金給他們(因為他們依坪數計算) 這樣也可以算賣場的延伸嗎?(但是合約沒有簽訂這一條) 當初答應給我們使用的主管已經離職,他當初說是賣場的延伸,不用另簽合約。現在,我們變成要付五樓、二樓兩倍的租金。可以只付五樓嗎?以舊約為主…
基本上,新公司應該承受舊公司的租任契約,所以你在與新公司協商時,應證明先前的租任契約的內容,再說明法律上的根據。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新公司應該承受舊公司的租任契約,所以你在與新公司協商時,應證明先前的租任契 ... (恕刪)
基本上,新公司應該承受舊公司的租任契約,所以你在與新公司協商時,應證明先前的租任契 ... (恕刪)
謝謝您~~目前已經找到律師處理…非常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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