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勞動契約請益 (急)麻煩各位
- Oasis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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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2-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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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教
請問法律領域的朋友
我於102.01.07到職,雖說有試用期兩個月之說
但是沒想清楚就答提前改為正職醫事人員約,也簽訂合約了(102.01.07~103.01.07)(合約期間)
現在要離職,院方表示要罰一個月全薪(若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的話)
若少於一個月前告知要罰1.5個月全薪
對此感到相當不舒服,心裡也知道是自己該注意而沒注意,但是真的工作得相當不開心,也待不下去了
想請法律領域的朋友,給予協助與建議,是否可以調整罰金或免罰呢?
另外請建議何時提出離職對自己權利最佳?
(本院於每個月28號發薪,小弟上個月因為一月七號到職所以上個月未領到全薪)
麻煩大家協助了
感謝
附上醫院勞動契約
第四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欲離職時,自願給付違約金等於離職前一個月薪津之數額;乙方如未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者,自願給付違約金等於離職前一個月薪津之一點五倍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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