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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棄罪

  • 企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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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07 08:24 最後編輯日期:102-03-0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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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父母未結婚在83/3/9生下我
    父親在我幼稚園開始就未盡到養育責任(包含未給母親金錢)
    在國小時候 突然離開了我與母親 對我們母子不聞不問
    後來電話也換了 現在完全找不到人 已經六年連絡不到(國中三年,高中三年)
    我在過兩天(3/9)就滿十九歲了
    請問如果我想告他遺棄罪 可行嗎?
    請問如果他突然在未來某天告我棄養 能告嗎?
    因為至今還沒有辦法找到他 我要怎麼告他?
    還有證據問題 請問我要怎麼提出證據?
    謝謝你的幫忙!! 

    附註:我父親至今未向法院申請領養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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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0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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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雖然或許有未盡扶養的事實 但如果另有扶養照護的人 要構成遺棄罪可能有問題 2.不過你還是可以依法先提出告訴 至於是否真的成立犯罪 就讓司法機關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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