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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位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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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07 11:29 
  • 文章人氣:450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因此本案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的話,其父母只要於繼承發生時尚未死亡即均有繼承權,不因有無心智問題而生影響。至於你的子女必須經你先生的收養才能發生法律親子關係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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