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生意想拆股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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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8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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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依照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是以倘若本件合夥先前未約定有存續期間者,依前開規定,得以事前通知之方式進行退夥程序。
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後再進行相關程序,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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