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先父遺囑中,將某筆房產指定過戶給老二,卻又說「將來老二若有處理此筆房產,所得之價金應與其他6位兄弟姐妹均分」。
此情況下,其他兄弟姐妹雖對遺囑沒有異議,卻擔心無法確保未來的權益,所以想請老二就「將來若有處理此筆房產,所得之價金應與其他6位兄弟姐妹均分」乙事簽訂切結書。這種方式是否有效?且若老二拒簽,將來是否能拿出遺囑請老二(或其身後繼承人)履行?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形成其私法上法律關係,因此若經各方同意而簽具協議書自對於簽署之人均有拘束力,是故「老二」若願意簽署,即應受到協議書上所載內容之拘束。
回覆 Eson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先父遺囑中,將某筆房產指定過戶給老二,卻又說「將來老二若有處理此筆房 ... (恕刪)
先父遺囑中,將某筆房產指定過戶給老二,卻又說「將來老二若有處理此筆房 ... (恕刪)
這是遺囑,不是遺贈,遺囑上面寫老二將來處理財產要給您們分,對老二是不生效力,而且老二的兒子更不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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