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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完成和解內容,可否再私下取對方寫切結書?

  • Her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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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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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想請教,我已經與我父親在法院完成家事調解,並作成調解筆錄

    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新台幣八千元,至105年10月起成新台幣一萬元整至他死亡

    但內容只有提到扶養費的部分

    沒有提到往後的生病或是其他給付

    我怕之後他生病看醫生或是其他費用還要跟我要

    是否我要再提出民事訴狀

    還是可以擬好""切結書""給他簽一人一份

    此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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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2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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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你所述的調解筆錄應補充之內容,既然在當初調解時並未提及,則具狀給法院要求加上,應當也是會被拒絕的。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形成其私法上法律關係,因此若經各方同意而簽具協議書,自對於簽署之人均有拘束力,所以如果你父親願意另行簽定補充性的協議書,應屬可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