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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怎麼辦?

  • 白虎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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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2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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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方是我前女友,因為得知他有卡債問題,先匯了10萬借他先還,當初他承諾每個月慢慢還,但是時間慢慢過去一毛都沒還,我也有委婉的提醒他(因為他常常出國去玩,有錢都不先還)。後來因理念不合分手了。分手前他還說叫我算一算他欠我多少,結果2個月過去了一毛錢也沒還,又得知最近又要出國去玩,想跟她說我有急用請他可不可以先還清錢,結果短訊也不回電話也不接。目前只有匯款資料。

  • 陳俊成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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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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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有匯款紀錄應可針對積欠借款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待取得執行名義(確定的支付命令或判決書)後強制執行他的財產或所得來清償。另外為預防脫產之可能性,也有進行假扣押之必要,否則一旦他脫產後,拿到執行名義(確定的支付命令或判決書)錢可能還是很難收回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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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2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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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7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6383號
  • 回覆 白虎弟弟 的發言內容:

    對方是我前女友,因為得知他有卡債問題,先匯了10萬借他先還,當初他承諾每個月慢慢還,但是時間慢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這種案件聲請支付命令即可。

    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 http://fatong.tw/
  • 白虎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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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24 17:51 最後編輯日期:102-03-24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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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對方住台北中山區我住屏東,聲請支付命令的話我要在台北的地院申請嗎?

    因為對方當初還拿了我的10000日幣(當初說下次去日本,可以用先放在他那),還有一台三星平板(當初他說他約期沒到叫我先買給他,等他約期到再辦一台還我),這兩樣都沒證明。如果寄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這樣可不可以連同兩樣一起拿回。

  • 陳俊成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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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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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本件倘有證據可以證明兩造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您可以先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脫產,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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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7-2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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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本件倘有證據可以證明兩造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您可以先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脫產,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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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本件倘有證據可以證明兩造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您可以先向民事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並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防對方脫產,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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