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關網路遊戲規章之法律問題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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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1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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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網路遊戲公司在玩家註冊帳號時,都會先要求玩家同意「線上遊戲服務契約」,之後才能進行遊戲。當玩家按下同意後,除非契約內容違反誠信原則、對玩家顯然不公平,不然原則上玩家還是必須受契約所拘束。通常網路遊戲公司會在「線上遊戲服務契約」中規定自動練功程式、按鍵精靈、加速器、作弊軟體、外掛或駭客軟體等「非官方提供而影響遊戲公平性的程式」屬於非法程式。由於非法程式種類甚多,所以定義是比較概括抽象的,實際上哪些程式屬於非法程式,還是要透過個案認定。
(2) 不論是否有使用真的金錢去購買遊戲裡的物品,由於玩家和公司有簽定遊戲服務契約而成立消費關係,所以當玩家被遊戲公司不合理的停權,就可以向遊戲公司或消基會申訴。如果您不滿申訴結果,還可向當地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 遊戲公司單純以玩家提供的照片作為停權理由是否妥當,並不一定。如果從照片內容就可輕易得知玩家使用非法程式,公司把玩家停權原則上是合理的;如果仍難以判斷是否有使用非法程式,公司也沒有調出資料做進一步調查的話,公司是不應該把玩家停權的。
(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2、43、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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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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