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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女友未經我的同意就自行進我家到我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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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8 20:35 最後編輯日期:101-06-19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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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和我前女友在去年十月份就分手了,期間我們都還有聯絡,

    但在今年四月份時未經我的同意就自行開我家的大門到我房間,

    把我們相處時一起養的狗帶走。狗是她買的,

    但她未經我的同意就自行進我家,

    在進我家之前她沒有按門鈴,

    當時我爸在一樓睡覺也沒有叫我爸就直接到我房間,

    等她把狗帶到樓下時剛好碰見我爸,

    還跟我爸說是我叫她來拿狗的。

    之前我有把鑰匙給她但還沒有拿回來,

    我家的習慣是不鎖門的!

    請問這種行為是否算偷竊

    她是否有觸犯到任何的法律責任呢?

    那再請問...關於鑰匙的部份呢?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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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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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對方未經同意就自行進入住宅的行為,可能成立無故侵入住居罪。即使您家習慣不鎖門,也不代表他人可未經您或爸爸的同意,就自行闖入住宅。另外要注意侵入住居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或爸爸必須在知道對方侵入後的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

    (2) 至於對方把狗帶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竊盜罪,必須依據何人擁有狗的所有權而定。您提到狗是對方買的,如果沒有約定是買給你的,或者是你們共有,那麼狗的所有權,應該是認為是對方所有的,原則上並不成立竊盜罪;但如果對方之前已經把狗贈送給您所有,那對方侵入住宅把狗竊走的行為,是會成立加重竊盜罪。

    (參照刑法第306、308、321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