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二級毒品被判"緩起訴" ,若期間又被抓到...?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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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前案之緩起訴處分應該會被撤銷,重新偵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 253-3 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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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最高法院一百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檢察官對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該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確定,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自應直接予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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