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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賠償

  •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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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6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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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上班時簽了一份約聘時間由102年1月29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我於3月14日提出離職,公司告知希望給1個月時間找人,目前時間快到了,公司告知一旦離職就將提出賠償,當初所簽訂的合約內容並沒有提到需要賠償的問題,只有簡單的約聘時間日期,且內容有提到說一但要終止契約,一切都依照勞動基準法,想請問合約內容並無告知離職需要賠償的條款,所以我需要負責賠償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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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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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1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6462號
  • 您好,

         原則上除非公司可以證明因為您離職確實造成公司損害,加上您自身有故意或過失,才有可能請求賠償,否則在僱傭契約或公司內部規定均未就此約定的情況下,是無法向您求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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