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一筆土地3200平方公尺,現在十人共有,於民國38年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無期限,地租:空白。之後分別於民國67、81、97年等陸續辦理地上權讓與或繼承等登記。現今地上權人有八人,設定權利範圍面積共452平方公尺,他們都是所有權人之一,且土地所有權的持分面積都大於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的面積數倍不等。請問:地上權人於該土地被徵收時,除了土地所有權的持分外,地上權的部分可主張多少價金。如果協議不成,提起訴訟時法院的判例為何?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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