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慶云 生前契約 簽約了 錢還沒付?要履行合約嗎
- 倫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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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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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因為朋友介紹我去聽一間公司的說明會 朋友也是一直對什麼說明會保密
一開始我不知道是做什麼 想說可以嘗試看看
後來才知道是慶云生前契約的..
起初只告訴我加入股東要購買契約
但是有賺才要每個月扣款
聽起來就想說 還不錯阿 反正有賺才要給錢 聽到後面只是絕得要評估 加上再他們公司時 他們公司的人又在旁邊一值鼓勵
一直要逼我簽合約 朋友看我猶豫一直不肯簽,最後連他們的總監都出來勸我簽,最後有點半逼迫的簽了
我覺得怪的是,他說這樣算是公司的股東,但若是股東的話為什麼我自己還要去做傳銷,感覺那真的很像老鼠會,而且還逼我簽三份,他們還說先簽先卡位,簽完後有跟我要身分證影印,還問我現金還是刷卡付款.我說現金.然後她們說因為我加入的
是小股東好像46000+1000塊的手續還是啥.要求我馬上提款去領錢.我當下就覺的很奇怪.那麼快就要求付款.所以就以沒帶那麼多現金為由先付訂金5000塊 下禮拜在去繳清47000 事後跟別人談起買了這家公司的產品後.友人說有空上網查一下資料
沒想到搜尋到一堆正負的評論.
所以想解約.然後聽友人說.因為我還尚未付款.所以契約應該還沒正式成立
所以我想如果我都不付款.是不是經過14天鑑賞期過後契約就會失效了呢
對了 我有影印身分證和健保卡給她了 - 魏伯倫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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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所有消費行為通通可以適用七天鑑賞期之規定,如果不是郵購(型錄、電視、網路等)買賣或路邊的訪問買賣,那就必須商家有做特別的承諾,例如大賣場所標榜的10日猶豫期或鑑賞期「不滿意包退」等等,一般性購物是無法任意主張七日鑑賞期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9-1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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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形成其私法上法律關係,因此若經各方同意而簽具協議書,即對於簽署之人均有拘束力。
本件後續您若未再繳款,會有怎樣的法律效果,以及嗣後如何主張解除契約,原則上必須進一去看您當時所簽立的契約內容如何約定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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