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本票無條件兌付其指定人填寫錯誤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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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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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票的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本票無效。因此本件後續您恐無法依本票之記載請求給付票款。
2.本件是否構成詐欺罪,要看行為人有無施用詐術,使相對人交付財物來作判斷,若當初在借款時並不是提出假的黃金或者無效之本票來做為擔保取信於您,而使您願意借款的話,則可能不致會構成詐欺罪。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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