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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本票無條件兌付其指定人填寫錯誤

  • s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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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4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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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朋友陸續跟我借錢..一開始給我金子.做抵押..後來我發現金子假的..
    他要再跟我借..說寫本票給我..我當時雖然有核對證件姓名及地址..
    因為對書寫規則不是很清楚..發現他下面出票人姓名和地址有寫..上下日期均未填寫.
    上面的無條件支付或其指定人..這個後面他又寫上自己的名子..有可能是故意的..
    這樣變成出票人又填寫給自己..這樣我執票人還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嗎?
    若已無效力..我能做什麼動作..告他詐欺嗎?約出來..請警察抓?我能得到什麼?
    他總共跟我借近陸萬元..本票填寫為陸萬元..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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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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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本票的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本票無效。因此本件後續您恐無法依本票之記載請求給付票款。
    2.本件是否構成詐欺罪,要看行為人有無施用詐術,使相對人交付財物來作判斷,若當初在借款時並不是提出假的黃金或者無效之本票來做為擔保取信於您,而使您願意借款的話,則可能不致會構成詐欺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 s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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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16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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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票的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本票無效。因此本件後續您恐無法依本票之記載請求給 ... (恕刪)

    對方用假黃金取信於我..不能算詐欺ㄇ.
    又.本票雖未填寫日期.但出票人姓名及地址有填寫..是為故意取信於人..
    執票人不能請求付款ㄇ..
    我若約他出來..請警察抓.告他詐欺..用假黃金..和故意寫錯ㄉ本票..取信於我..都沒法成立ㄇ..

    通聯記錄ㄋ?

    我很想報警抓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