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有些原因我可能會被告詐欺罪
有2件
1.被盜用銀行帳戶 當成人頭帳戶 變成警示帳戶
2.機車分期錢繳不出來 有談和解 但是還是繳不出來(車商要告我詐欺)
可是我真的也是受害者
想再請問幾個問題
1,如果我現在更生
車商還要告我詐欺
罪名孩成立嗎?
是分開算?還是一起算?
2.後來車商說甚麼市刑大破獲一個詐騙集團
那個詐騙集團是買車換現金的人
好像是車子轉讓之類的問題
當初買車換現金名單有包括我
所以要求我全額繳清
否則會把名單交出去
還說如果被市刑大帶去偵訊 她們不負責
我是真的沒錢繳 我該怎麼辦?
這兩件事 我真的會被抓去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