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立工作室和前一任僱主問題
- jer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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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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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佈置公司做了四個月,主要是做婚禮佈置或學校佈置,
因為看不慣公司一些做法,我跟同事決定要一起出來開工作室
我們三個人一起,兩個是公司員工,另一位是公司活動組組長,
離職時只有我有簽了敬業條款,因為公司說幾個月前有顆硬碟不見!所以要簽
但我簽完才發現 這時間上不合邏輯,因為他早不說晚不說 等我離職說不簽敬業條款時她才這樣回覆我,因為我後來又去勞工局問,合約上不太合法,對我沒有任何補助,所以勞工局是跟我說不用擔心,
現在我們工作室剛成立,他又說不能在同縣市開或是用加盟的方式之類的
請問我們要理會他嗎? 我們這樣有觸法嗎?
- 郭詠晴 (詠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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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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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jeremy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佈置公司做了四個月,主要是做婚禮佈置或學校佈置,
... (恕刪)您好,問題大致回覆如下,僅供參考:
競業條款在勞工法庭實務上,是有其要件限制的,以您所提到的內容看起來應該還未達到對方可以向您求償的地步。不過詳細確定之狀況則需視條款記載內容而定,建議您可向律師付費諮詢以確定並無任何觸法風險。
鋐珅法律事務所
所長 台大法學碩士 郭詠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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