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妨害名譽的告訴權問題
- 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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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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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過妨害名譽的告訴權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 所以想請教您們, 下述情況還可提告嗎?
某位A先生匿名在二位網友的部落格中傷我公司, 後來我循線查出該名發言人的身份(是公司同業, 他也承認了)... 結果當時一念之仁沒有提告, 到現在剛好超過六個月又三天...
最近A先生以我公司 可能涉及妨害他名譽而提告 (另案), 所以我上網查詢原先那二位網友部落格的舊資料(想提告反制)... 赫然發現已經過了告訴權的六個月時效... 在失望之餘, 卻查到同時期, 該位A先生也有在第三處的網友部落格中傷我公司, 所以我想請問...
1. 我可以用這個新發現(第三處的網友部落格)提告嗎?... 他是用重覆貼文的方式, 也就是說三處的內容都是一樣的.
2. 我當初會抓到他, 就是因為他在網友部落格的發言是填入我的私人e-mail(等於假冒我身份留言), 請問這種冒名行為有涉及"偽造文書"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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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4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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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是指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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