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懷孕
- 貓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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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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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生14歲 男生18歲 因交往嘗試禁果發現時已有懷孕6周 雙方母親見面是覺得他們還太年輕不懂事情ㄉ嚴重性加上女生實在太小不適合生子 決定墮胎 費用由男生支付..
(2)..因雙方督正值青少年和叛逆期 女生住在男生家屢勸不聽不願回家和男生分開 但女生媽媽擔心經過此事兩個小孩還是不懂怎ㄇ避孕來保護自己和對方 再住再一起發生第二次ㄉ機會還是有可能 女生媽媽想簽定協議書之類ㄉ條約 來嚇阻再發生懷孕 另如雙方母親和小孩資料 並說明雙方家長注意小孩行為 女方家長有權保留告訴權 男方須接受提告和賠償之類ㄉ..因不懂怎ㄇ寫 也不知道是否有法律效力 想請教律師..
附:女生已經拿掉小孩並向醫院申請證明(男生也陪同到場) 男生媽媽也願意在女方家長提出ㄉ協議書來簽名蓋章 不知有何規範可寫 並是否存有效力
女生家長是覺得兩個督還太小 還想給男生一次機會 但聽到多數都是說提告 他也擔心對小男生不好 並竟他也有意解決 不知如果這次原諒他並簽下協議書 如再發生是否可以提告 還是現在就該提告?? 謝謝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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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8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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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男方與女方為性行為時,是否為十八歲以上?女方是否已滿十四歲?依據刑法的規定,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開罪名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本件男方與女方之年紀涉及刑法之適用,需先加以釐清。
如男方未滿十八歲,則本件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注意告訴期間。
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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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6-09 09:21 最後編輯日期:108-06-0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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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楊俊鑫律師預約LINE:lawyer660129,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貳、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親自回答如后:
一、依規定,如果女生有去醫院的話醫院有通報的義務。
二、也就是說雖然你們不追究,但是依規定還是會進入司法程序。
三、司法程序本身就是嚇阻了。
四、如果你要給這個男的機會,建議寫狀紙幫他求情讓他有機會可以緩刑。緩刑本身也是嚇阻,因為緩刑期間如果他再犯的話是會撤銷緩刑就可能要入監服刑 。
五、性行為時間是重點,如果是在未滿十四歲前性行為而男生滿十八歲又知道女生未滿十四歲,那麼這個是重罪,如果判有罪有可能會判三年以上。如果是滿十四歲至十六歲發生性行為而男生知道女生年紀,有可能會判七個月到一年六個月。
六、建議溫和的處理,第一個是要讓女生感覺到父母是愛她的以避免她自殺;第二個是要讓男生覺得你們並沒有仇視他以免他懷恨在心而為不理智的行為。
參、楊俊鑫律師簡介:
一、希望當事人在偵查中勝訴回歸正常生活。
二、一○七年偵查中不起訴案件二十件。
三、承辦經驗:
(一)不知年紀不起訴案。
(二)未違反意願不起訴案。
(三)未成年口交緩刑案。
(四)以事後互動狀況證據為憑不起訴案(本案發生前,告訴人已察覺異狀,且被告未限制告訴人行動自由或斷絕告訴人對外聯繫,被告如確有告訴人所指不法犯行,衡情告訴人自能向旅館櫃檯人員或撥打電話求援,事後亦應拒卻或至少避免再與被告有所接觸或單獨相處,惟告訴人捨此不為,於本案發生後,仍與被告同車共行):
(五)酒醉斷片致懷孕不起訴案。
(六)有傷但非強制性交不起訴案。
(七)未滿16歲未達成和解但輕判得易服社會勞動案。
(八)同性戀二審無罪案.以監視器為證據證明未強制不起訴案。
(九)酒醉斷片不成立強制猥褻案(然告訴人卻持續安撫被告並留在屋內摸黑尋找耳環,其反應顯與常情不符)
(十)兩情相悅不成立利用權勢性交案(事後雙方親密合照)
(十一)未滿十六性交誤認成年不起訴案:
四、依律師承辦案件經驗所寫成之文章:
(一)未成年人性行為無罪因素之研究(四)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478690-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三),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三)收到警局通知怎麼辦,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四)妨害性自主涉訟案件處理方式。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76820995
(五)妨害性自主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
(六)妨害性自主案件緩刑可能性之研究。
(七)妨害性自主案件量刑之研究。
(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量刑之研究。
(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緩刑可能性之研究。
[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實務判決之研究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99705469
[十一]地檢署偵查律師應全力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1400242-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十三]刑案偵查中應答策略 (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處理、收到警局通知書如何處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84616651-%E5%9C%B0%E6%AA%A2%E7%BD%B2%E5%81%B5%E6%9F%A5
[十四]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涉訟案件處理方式:
[十五]下載影片無罪判決參考因素之研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十六]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485047
[十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四)
(十八)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0928967948,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中山捷運站二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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