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親子關係的一些問題
- 李後政 (李後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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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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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sui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的母親因父母之命與A男結婚
因無法承受A男精神疾病而離家 ... (恕刪)家事事件法第63條:「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只是這位母之夫業已死亡,DNA鑑定會有困難。或許從你與生父的血緣鑑定著手是個辦法。
- hou cheng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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