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chick
- 發問時間:2015-12-26 00: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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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的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及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 陳偉銅
- 發問時間:2013-05-16 22:59:40
- 李律師 你好 : 我想問你一個問題 案件是在高雄 是這樣的 我在高雄有塊平地 跟其他兄弟 各佔3分之1 早期在台北工作 現在有點年紀了 回去看的時候 傻眼 上面 給我蓋鐵皮屋 和經營停車場出租 去問他們 他們說有過3分之2 所以可以出租 但問題是他租金都沒給我 兩位自己五五分帳 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有好幾年了?
- sui
- 發問時間:2013-04-24 1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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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的母親因父母之命與A男結婚
因無法承受A男精神疾病而離家遇到了我的父親然後生下我
依照法律我的姓氏是跟A男
而A男也在前幾年因病過世
想請問
我該怎麼提起訴訟認祖歸宗
要怎麼做才能把我的姓氏改為親生爸爸的姓?
感謝您
- 李後政
- 回覆時間:2013-04-24 10:19:26
回覆 sui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的母親因父母之命與A男結婚
因無法承受A男精神疾病而離家 ... (恕刪)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先否認你與母之夫之親子關係。
家事事件法第63條:「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只是這位母之夫業已死亡,DNA鑑定會有困難。或許從你與生父的血緣鑑定著手是個辦法。
- ㄉ一ㄠ。
- 發問時間:2013-04-24 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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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去世後~~有留一塊土地給我和姐姐,但我的母親有負債~~這樣對我們會有影響嗎??會不會要母債子還??
因為那的土地是祖產~所以我們絕對要保住!!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 李後政
- 回覆時間:2013-04-24 10:11:05
回覆 ㄉ一ㄠ。 的發言內容:
我父親去世後~~有留一塊土地給我和姐姐,但我的母親有負債~~這樣對我們會有影響嗎??會不會 ... (恕刪)基本上沒有母債子還的問題。
因,民法繼承編已經修正,改採「限定繼承」,亦即,如果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其責任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將來,如果令堂往生了。你們可以拋棄繼承。如果繼承,因為他沒有財產,所以你們的責任是「零」。
- 小玲
- 發問時間:2013-04-24 1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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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非婚生子女,生父在5歲即死亡,母親在後來嫁給A男,並用認領方式,將我登記為婚生子女,並變更姓氏,但後來因家暴與母親離婚,母親後來也因病去世。因A男自始均未盡扶養義務,我也從來沒有跟他一起生活過,我想更改回母姓,但生父與母親均己死亡,想提起認領無效訴訟,又怕最後對方不願驗DNA,可以用什麼方法變更回母姓。
- 李後政
- 回覆時間:2013-04-24 10:06:26
回覆 小玲 的發言內容:
我是非婚生子女,生父在5歲即死亡,母親在後來嫁給A男,並用認領方式,將我登記為婚生子女,並變更 ... (恕刪)
只能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至於DNA的檢驗,是證明認領無效之主要證據,如果沒有,法院還是可以依據其他證據作成判斷。只是如果沒有DNA檢驗結果,訴訟進行比較困難。
- Amanda
- 發問時間:2013-04-24 1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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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麻煩您幫我回答問題好嗎? 謝謝您們的協助及時間。
我先生是加拿大人,尚未拿到居留證,他和前女友未結婚(台灣人)前年有生下孩子,(目前今年上個月才去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並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生父),請問前女友(女方)一直不讓我先生看孩子,一直推拖,寫電子郵件和簡訊都不回,還掛我們電話,這樣要如何處理?
- 李後政
- 回覆時間:2013-04-24 10:03:47
回覆 Amanda 的發言內容:
請麻煩您幫我回答問題好嗎
可以依據「親權」行使及其變更之程序,聲請法院裁定關於探視權之主張。如經裁定確定,則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 樂
- 發問時間:2013-04-24 0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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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證結婚是男滿20女滿18
就可帶證件去辦理嗎?公證就算正式結婚嗎?
我有看過知識+看到
結婚人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其辦理公證結婚。(1)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2)女子自前婚姻關係消滅後未逾六個月之期間,但已分娩者不在此限。(3)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5)重婚者。(6)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而與相姦人結婚者
這點(6)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而與相姦人結婚者
請問是甚麼意思?
因我跟我男朋友有官司,是強制性交罪,判決還未定,上面所說的第六點,是如果他罪名成立了,我們就沒辦法結婚嗎?
謝謝
- 李後政
- 回覆時間:2013-04-24 09:56:12
回覆 樂 的發言內容:
請問公證結婚是男滿20女滿18
就可帶證件去辦理嗎?公證就算正式結婚嗎?
公證有法院公證與民間公證,法律上效力均相同。
因民法親屬編已經修改結婚之要件,改採「登記婚」,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才發生結婚之效力。
至於你提到的那些都是結婚的要件,如果不具備會有結婚無效或得撤銷的問題。但基本上,不太會發生這些結婚要件問題。
你所詢問與相姦人結婚,是指「甲夫」與「乙妻」因「甲夫」與「丙女」通姦而被判刑或離婚,之後,「甲夫」再與「丙女」結婚之情形。你的情形與此規定不同。不受此一規定影響。
婚姻是人生大事,請謹慎處理。
- 良
- 發問時間:2013-03-29 09: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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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要求五萬和解金.可是我沒錢和解!.請問不和解.法官會怎麼判?.還需要罰金嗎?沒錢繳罰金怎麼辦?
- 李後政
- 回覆時間:2013-03-29 09:30:39
回覆 良 的發言內容:
廠商要求五萬和解金.可是我沒錢和解!.請問不和解.法官會怎麼判?.還需要罰金嗎?沒錢繳罰金怎麼 ... (恕刪)和解只是法院考慮是否給與被告緩刑的因素之一。如果沒有和解,法院還是依據法律規定判決。這種案件通常會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易科罰金,是以一個月3萬元來計算。
- 六子
- 發問時間:2013-03-06 22: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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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強制執行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承辦人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屬於公法,請求權五年時效,但行政程序法為民國90年才有的法條,我看法院判例的解釋,在行政程序法發佈之前所發生之請求權(因為我是在民國89年的時後自願退學的),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適用一般民法15年時效,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