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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簽定兩年契約,現要離職,面臨賠償問題.

  • 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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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4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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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初為了取得這份工作,與公司簽了兩年契約

    上面有註明需受訓費用總額20萬,甲乙雙方各負擔一半

    即乙方(我)共需負擔10萬,負擔費用契約服務年限兩年分擔

    即於一年後離職,需支付10萬 x (1年/2年) = 5萬

    1.當初應徵時表示受訓內容為中國廣東,為期六週(上述20萬也是由此計算的)

     但臨時改受訓為香港三週....(我想表示的是受訓內容金額與當初不同.!!)

    2.契約表示我若離職需支付賠償金,但並無提到公司要我走人時是否支付我相對賠償金.

     這樣不平等的契約是否有效.

    3.契約內註明因健康因素離職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我是否一定要提出診斷證明或醫生證明才算是健康因素呢.? 還是說我確實感到身體不適就可以.? 因為若等到醫生開證明,我身體應該早壞了..

    4.我的工作性質是做二休二,一日12小時工作時間,但經常因為工作狀況無法下班,當初公司說下班後若工作需要,會有其他人來支援,但實際上確是要我處理好再下班...所以常有連續工作14 ~ 16小時的問題,造成身體負擔很大...

    現在我要提離職,公司拿契約壓我,要我支付賠償金,請問律師我應該怎麼做.?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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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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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如果是自願離職,法院可能會同意公司的賠償請求,只是你可以舉證說明訓練的內容與原先約定不同,而且因為當初簽約時雙方地位不平等,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反過來說,如果是公司要你走或是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例如違反勞基法,你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者)而終止勞動契約,實務見解認為這種情形下,員工沒有賠償的義務。 

    如你所述,你們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情形,請確實將這些違法的部分進行證據保全,例如與同事對話或與上司對話的錄音。等保存好證據後,再以存證的書面方式告知公司違反勞基法等規定,你要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等。將來如果公司要請求賠償費用,你如果舉證對方是有違法的,因為該等違法終止契約應由公司負責任,法院會免除你該部分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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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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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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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如果是自願離職,法院可能會同意公司的賠償請求,只是你可以舉證說明訓練的內容與原先 ... (恕刪)

     陳律師很謝謝你

    我想請問公司確實違反勞基法的部份是那些.? 又是違反那幾條.?

    1.我的工作性質是12小時/日,超過12小時無法下班是否違法勞基法.?

    2.公司規定每日超時加班費固定為1.5倍,不論當日加班多久都是以1.5倍計算,是否違反勞基法.?

    3.契約內並無提到公司要我離職時會支付我賠償金,這契約不公平,是否也違反勞基法.?

    4.訓練內容當初是口述的,只有一封mail內容有提到受訓地點改為香港三週,當初口述是深圳六週,這樣足夠當做證據嗎.?

    5.契約說明因健康因素離職不需支付賠償金,一份體檢報告是否足以當做健康不良的證據,還是一定需要由公立醫院的醫生開立的不適任診斷證明才有法律效益.?

    以上請再協助了,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