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效力
- 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4-29 13:30 最後編輯日期:102-04-29 13:53
- 文章人氣:895
- 個人積分:10
-
請問律師
我曾經幫忙她人照顧寵物
而來往之交通費用雖然沒有事先聲明請對方支付(並未收取照顧寵物費用)
而於事後取得對方同意支付交通費用
現在對方反悔
在沒有紙張憑據的狀況之下
只有最近跟對方的對話(FB)可以證明當初她有同意過支付交通費用
在這樣的狀況
她是事後才答應支付
以此做為債權主張憑據是否有效?
而她現在反悔我是不是可以主張不同意並要求對方盡速支付?
而她也主張我當初有威脅她(並非事實)
在答辯上法官或調解委員是否會要求對方證明我有威脅她來做為憑據是否有效的考量?
另法院管轄權的問題
對方是學生
她暑假會回到她的戶籍所在地
而她的戶籍所在地離我較近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4-29 14:05
- 文章人氣:475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應當可以當初您跟對方的對話(FB)內容請求對方依其承諾履行協議,又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脅迫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又關於管轄轄權部分,民事訴訟事件應由哪一個法院管轄,原則上是採「以原就被」。也就是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