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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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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30 12:43 最後編輯日期:102-04-30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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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債權提告是以原就被

    是對於自己權利之主張

    是不是能在訴狀要求勝訴後債務人必須支付來往交通費?

    另外

    對方將原本留給我的電話以及網路連絡方式用停話、停用帳號的方式拒絕聯絡

    我只知道對方的名字

    該如何具狀?

    如果必須到債務人所在地之法院申請(注:訴訟標的只有1900)

    提告流程當中一切往返必須之計程車、火車或租車費用是否能做為訴訟費用於訴狀一併要求對方支付?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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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30 17:42 最後編輯日期:102-04-30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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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是不是能在訴訟勝訴後,由敗訴的一方負擔因訴訟開庭所支出的來往交通費?

    依我國實務見解是不可以的...法院不會這樣判

    2.本件若訴訟標的僅1,900元,且完全沒有足以特定對方人別的資料,建議您最好不要浪費時間進行追討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