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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勞資爭議案件向法院聲請訴訟,勞工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訴訟補助?可以補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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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5 07:46 最後編輯日期:100-11-15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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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勞工訴訟補助辦法」明文規定:

    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至於,該律師費補助標準為:

    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12萬元。 勞工集體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10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30萬元。 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3萬元。 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1萬元。 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10.17勞資三字第8567號公布之勞工訴訟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 : 勞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