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是否成立誘拐、和誘罪 ?
- 鴨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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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0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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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 --> A女 ( 今年1月剛滿14 ) 跟B男 ( 今年7月要滿20 )
A女跟B男兩人是情侶關係 , 兩人也是在今年 1 月底剛開始交往 ,
3 月中女孩跟男孩約出來見面 , 而最後因為男孩要回去 ,女孩不捨 , 而跟男孩哭著說不想要回家 , 男孩有先對女孩進行勸導 ,
但女孩仍不聽 , 說想要跟男孩回家 , 因此女孩離開了家裡 ,
女孩得知家人報失蹤 , 所以有立即打電話跟家人聯絡也平安回到家 ,
4 月中女孩跟男孩又見面了 , 最後也又因為男孩要回家了 ,
女孩不捨而又哭著跟男孩說她想與他在一起不想回家 ,
男孩也有先行勸導 , 女孩仍然不肯 , 女孩因此離開了家裡 4 天 ,
最後因跟男孩去網咖遇警方臨檢而被查獲女孩是失蹤人口 ,
女孩又坐在男孩旁邊 , 所以警方將兩人都帶回警局做筆錄 ,所以想請問 :
1 . 這樣成立誘拐罪名嘛 ?
2 . 如果女方家人要告男孩是否是要以警局筆錄當證據 ? 還是 ?
3 . 如果之後女孩又失蹤 , 可是卻不是去男孩那 ,
女方家人如覺得是在男孩那要告男孩的話 , 告的成嘛 ?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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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女方未滿十六歲,如經證實您有誘拐她脫離家庭者,係以略誘論,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處罰不輕,務必謹慎處理;另外倘若尚有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得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行為者,則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件可能還有涉嫌其他的犯罪,建議您應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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