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
- 網站管理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11-15 10:28
- 文章人氣:992
- 個人積分:878
-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1,000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5第
抗告/再抗告 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每份2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清償提存費提存金額或價額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未滿1萬元 100元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500元 10萬元以上 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免徵 擔保提存費 500元
提存法第28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第 1/1 頁
- 1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