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到海砂屋. 房東未告知
-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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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08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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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如下:
去年10月承租到海砂屋, 房東事前並未告知, 跟鄰居聊天時, 鄰居告知為海砂屋, 而地下室有用臨時鐵柱支撐.
我因對生命安全有疑慮, 必須要馬上搬家,
因我一家四口, 兩個孩子均未滿3歲, 老婆家管, 唯我一人外出工作,
不免擔心地震發生時, 老婆小孩的生命安全會有危害.
房東明知道房子有居住上的危險, 但不告知, 還承租給我們.
請問若要起訴, 能夠以刑法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告他有故意傷害的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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