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們,本人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工作內容是送貨跟維修因此常要往外跑,而因為送貨關係常會加班,可是公司計算加班費用卻是不管你加班到幾點都是以延時加班計算,這是不是有違反勞基法,又之前的經融風暴雇主未與勞工協商就自行決定要減薪,這樣做法對嗎?那有可以經由哪些方法討回應有的薪水,還有雇主將員工的勞保投保金額都高薪低報等等以上這些問題,請問各位律師們本人是不是可以依照勞基法跟雇主解除勞資關係,如果可以請問是哪一條法規?又是否可以跟雇主請求資遣費?
加班費沒有按照加班時數發給,當然違反勞基法,你可以向勞工局檢舉。 還有沒有經過你的同意而減薪,這也是違法的。 公司發生違反保護勞工的法令侵害勞工的權益時,勞工可以在事件發生三十日內,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發給資遣費、之前違法扣薪的薪資、還有短發的加班費等(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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