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勞動契約問題?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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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自行離職時,須付10倍於薪資的違約金,其是否合理,仍須視工作職務內容等事項而定。如須長期支出費用進行職業訓練,10倍之違約金可能尚未過高。但如工作僅為單純之事務,則可能過高。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為最低標準,勞動契約不得低於該法之標準。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提出離職,原則上雇主不得請求違約金。若離職不合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可能得請求10倍於薪資的違約金。惟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當事人得向法院提出違約金過高之主張。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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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是本件需先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倘您不服,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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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是本件需先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倘您不服,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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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是本件需先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倘您不服,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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