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1. 詐騙或詐騙幫助犯(目前已有三件案件成立,雖事實為遭他人陷害,但並無實際證據可證明),如目前僅為被合理懷疑販賣手機門號予他人犯案,是否已構成犯罪或需負什麼樣的刑責?
2. 詐騙行為人或詐騙幫助犯保釋條件為何? 如有台灣及他國雙重國籍者,若選擇放棄台灣國籍,是否有利於案件調查或判決?
1.沒有羈押必要就可以具保 通常要認罪 且沒有逃亡危險 也就是限制住居供擔保等等 2.放棄國籍還是屬於刑事被告 可能對程序沒有直接幫助 只是看國家是否還有管轄權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沒有羈押必要就可以具保 通常要認罪 且沒有逃亡危險&n ... (恕刪)
1.沒有羈押必要就可以具保 通常要認罪 且沒有逃亡危險&n ... (恕刪)
再請教律師,所謂「沒有逃亡危險」及「限制住居」,若當事人是長期居住在另一個國家的合法居民,是否也需要被限制居住於台灣,直到案件結束調查並判決? 至於若選擇放棄台灣國籍,是否台灣法院就無權力對案件進行調查及判決,需交由另一國家接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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