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您好~
我與前夫已於去年初辦理和解離婚,那時的無知而做了錯的決定。
小孩監護歸我,而前夫也答應每月五千的扶養費匯到戶頭到小孩二十歲,至今小孩已將近六歲,
前夫只匯了一次五千就沒有下文,也都不聞不問。
我的問題是:
由於他之前已經宣佈破產,有工作也是領現金,該如果跟前夫要求扶養費?
1.法律上你確實可以請求已經代墊之扶養費 以及要求給付將來未到期之扶養費 向法院提出聲請
2.不過如果對方確實沒有經濟能力支付 你也無從查扣薪資 那你還是可能無法拿到扶養子女之費用
3.建議還是提出聲請 至少你取得債權憑證後 將來隨時都可以執行對方財產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法律上你確實可以請求已經代墊之扶養費 以及要求給付將來未到期之扶養費 &nbs ... (恕刪)
1.法律上你確實可以請求已經代墊之扶養費 以及要求給付將來未到期之扶養費 &nbs ... (恕刪)
提出聲請?該準備什麼資料會比較好?執行是由我去提出聲請嗎?
如果我做了這些動作,前夫那會不會收到通知?
麻煩律師替我解困,我不想再因為跑法院,麻煩家人讓家人擔心,而小孩還小根本沒見過前夫,只有那時開最後一庭時,小孩看到前夫是嚇著一值跑不想接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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