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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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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29 16:14 最後編輯日期:102-05-2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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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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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件依您所述內容,對方並未提及任何對於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有具體恫嚇之詞,自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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